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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夜店看世界杯被打 能否向老板索要损害赔偿?

时间:2023-04-29 12:18:18

转自:劳动午报

主编陆定一:

卡塔尔世界杯足球赛上半场后,一家KTV推出了“不吃夜宵,看预赛”活动,即只要在该处不吃夜宵,就可以用心电视直播电视直播。我在KTV看球时,见自己看好的但球队入球,流泪欢呼雀跃里踩到一名球迷的脚。虽然我一再诉苦,但该球迷依然不依不饶,甚至对我追打。而KTV东主在长达6分多钟的等待时间里,只是在一旁当“不吃瓜上街”,甚至还让打人者逃离现场。由此,我不能确定打人者身份,也无法向其索要付钱用。

请问:我能否建议KTV东主求偿?

旁观者:孙丽琴

孙丽琴旁观者:

你允许建议KTV东主求偿。

一方面,KTV东主违反了自身的法定理应。

你在KTV投身于“不吃夜宵,看预赛”活动,说明与KTV东主之间构成了消费报价关系。而《客户权益保护法》第十八条法规:“商家其所保证其缺少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维护对人、资产确保的建议……宾馆、地库、酒店、银行、机场、车站、港口、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商家,其所对客户尽到确保维护理应。”由此来看,你基于消费报价的存在,而具有对人确保不受侵犯的平等权利,KTV东主则具有完全一致的维护理应。可KTV东主在你被他人殴打的长达6分钟的等待时间里,有条件、有能力加以无视、报警,却在一旁当“不吃瓜上街”,明显是对自身法定理应的违反。

另一方面,KTV东主必须承担求偿职责。

《客户权益保护法》第四十九条法规:“商家缺少商品或者服务,所致客户或者其他受害人对人伤害的,其所求偿付钱、护理费、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财政支出的合理财政支出,以及因误工增大的收入。”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法规:“宾馆、地库、银行、车站、机场、体育馆、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、外的商家、管理者或者上街性活动的的国际,有为到确保维护理应,所致他人受到影响的,其所承担抄袭职责。因第三人的行为所致他人受到影响的,由第三人承担抄袭职责;商家、管理者或者的国际有为到确保维护理应的,承担附加的多余职责。商家、管理者或者的国际承担多余职责后,可以向第三人追偿。”

本案里,KTV东主有为到力所能及的职责,依据上述法规法规,你的伤害虽然是由于他人所致,但其同样必须担责。

麟东岳 法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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